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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自考建筑法规知识点
第一章建筑法规概论
建设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的总称,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在建设活动或者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建设法律法规体系:是指由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完整统一的框架结构。
建设法律法规的调整对象:建设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它包括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经济合作及其相关民事关系。
中国建设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及其法律效力:(1)建设法: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法律,是建设法律法规体系的核心和基础。(二)建设行政法规:指国务院制定颁布的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律法规。(三)建设部门规章制度: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颁布的法律法规。(4)地方建设法规: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或批准的建设法规(5)地方建设法规: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或批准的建设法规。
建设行政执法: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授权或委托单位依法对各项建设活动和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具体包括:建设行政决定,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命令和行政奖励;建设行政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建设行政处罚,包括财产处罚、行为处罚和处罚;建设行政强制执行。
建设行政司法内容: 1.行政调解是指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促使双方通过协商和理解,以法律为基础,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达成协议。2.行政复议是指对方拒绝接受行政执法决定时,依法向指定部门重新处理申请。3.行政仲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调解具体民事经济劳动争议,作出判断和裁决。
建筑法规立法的基本原则:市场经济原则、统一的法律制度原则、一致的责任和权利原则。第二章工程建设程序法规
工程建设:是指土木工程、路线管理、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工程等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和改造,是形成固定资产的基本生产过程及其他相关建设的总称。
土木工程:包括矿山、铁路、道路、隧道、桥梁、堤坝、房屋等工程。
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包括电力、通信线路、石油、燃气、给排水等管道系统及各类机械设备及设备的安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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