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没有性别、年龄、国家、种族、教育、健康、居住限制(不限于户籍,可以申请毕业),可以按照省级自学考试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考试,专业有特殊要求,考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名。那么,自学专业的考试要求是什么呢?
点击进入:自学考试有疑问,不知道如何选择高校和专业,不知道当地政策,点击立即了解>>
自学考试的考试要求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
第四章 考试办法
第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由考试委员会统筹安排,采用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方法。逐步建立问题库,实现必要的标准化。
试题(包括副题)和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材料。
第十八条 专科(基础科)一般为三至四年,本科一般为四至五年。
第十九条 根据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通过课程考试的,应当颁发单一科目证书,并按照规定计算学分。失败者可以参加本课程的下一次考试。
第二十条 申请人可以在本地区的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根据专业要求对申请人进行职业必要限制的专业除外。 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习一致的原则选择考试专业。
各级全日制学校的学生不得申请考试。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到省考试委员会或者市考试委员会指定的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取得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生或大专学历者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修部分课程。
第二十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为单位。有条件的,经省考试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县设立考场,由市考试委员会直接领导。
第五章 考籍管理
第二十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证书后,省考委应当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
考生因户籍迁移或者工作变更需要转区或者转专业参加考试的,按照考籍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规定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可取得毕业证书:
(一)完成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二)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
(三)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取得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的,国家承认其学历。
第二十六条 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十七条 每年6月和12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的毕业时间为。
第六章 社会助学
第二十八条 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通过电视、广播、函授、面对面教学等形式开展助学活动。
第二十九条 接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的指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
第三十条 出版、发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材料,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章 毕业生的使用和待遇
第三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加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聘用。
第三十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非在职人员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录用后相同;在职人员工资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自取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工资标准执行。
第八章 考试经费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所需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资金,按照现行财政管理制度,列入教育费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排和保障。
第三十四条 各业务部门和军事系统要求开设本部门和本系统所需专业的,必须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提供考试补贴。
第三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收取的报名费,适用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或者单位,可以由考委或者省考委给予奖励:
(一)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优异或事迹突出的;
(二)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做出重大贡献的;
(三)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社会助学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第三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违反考试规则的欺诈行为。省考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人员和考试组织参与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考试委员会或者其所在单位取消考试人员资格或者给予行政处罚:
(一)修改考生试卷、考试成绩等考籍档案材料;
(二)在考生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
(三)纵容他人实施本条(一)、(二)舞弊行为。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破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盗窃或泄露试题及其他相关保密材料。
(二)扰乱考场秩序,不听劝阻;
(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根据本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了实施细则。
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实施细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981年1月13日,《国务院批准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施办法的报告》和《国务院批准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请示的通知》同时废止。
以上是关于成人自学考试的相关内容,考生可以作为参考,具体以官方公告为准!如果考生想了解更多关于自学考试的信息,如成人自学考试注册时间、考试时间、注册条件、准备知识、相关新闻等,请关注元恒教育自学考试频道。
热门推荐:
自学考试有疑问,不知道如何选择高校和专业,不知道当地政策,点击立即了解>>
推荐阅读:
各省自学考试报名时间及入口汇总
各省自学考试成绩查询时间及入口汇总